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47號原 告 乙○○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被 告 丁○○當事人間確認土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惠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47號原 告 乙○○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被 告 丁○○當事人間確認土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惠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