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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8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81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訴訟代理人 白榮華被 告 吳佳縈

吳怡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主文第一項之「被告吳佳瑩、吳怡萱就坐落臺中市西屯區…」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吳佳縈、吳怡萱就坐落臺中市西屯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與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等
裁判日期:201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