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28號上 訴 人 丙○○
甲○○乙○○丁○○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戊○○間請求交還房屋事件,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陸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