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938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被 告 丙○○被 告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8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而假執行之聲請亦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