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20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069號原 告 張樹德即祭祀公業張楊飄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沈朝江律師被 告 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增加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1,791元,惟查原告請求增加租金事件,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 (最高法院53年度台抗字第4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本件原本租金為每年新台幣 (下同)6,369 元 (3184.4元x2期=63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請求調整後之租金為每年1,088,145元,其調整後之租金差額為每年1,081,776元 (1,088,145元-6,369元=1,081,776元,則參照上述民事訴訟法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817,760元 (1,081,776元x10年=10,817, 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21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1,791元,尚欠95,425元 (107,216元-11,791元=95,4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當事人對於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裁判日期:2005-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