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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22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266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複 代理人 張庭禎律師複 代理人 莊惠祺律師被 告 乙○○

丙○○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份轉讓行為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月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