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46號原 告 越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 隆 律師被 告 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複代理人 楊國煜 律師
姜 萍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