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426號上 訴 人 豪聯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號法定代理人 乙○○
2號被 上訴人 柏虹染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訴人(即被告)因給付加工款事件,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53,494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10,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