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660號原 告 東星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 告 傑風廣告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丙○○
張慶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美裕欣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違約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60,4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539,236元(6,000,000+39,236+500,000=6,539,23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5,746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60,400元,尚欠新台幣5,3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惠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