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614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根煌律師被 告 乙○○當事人間確認建物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素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614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根煌律師被 告 乙○○當事人間確認建物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