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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93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甲○○

丁○○乙○○己○○庚○○辛○○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丙○○反訴被告即原 告 戊○○○原 告 壬○○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23日具狀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47,131元【即9,700X(173.94+127.29+116)=4,047,131】,蓋反訴原告先位聲明係在確認反訴被告及其他共有人對台中縣○○鄉○○段123-3、123-4 、123-5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不存在,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0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院於94年12月7日當庭諭知限反訴原告於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裁判日期:2005-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