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1號原 告 毅德國際實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士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 (確認地上權登記等)之裁判 (本院94年度中簡字第2150號,嗣改分為94年度訴字第1937號)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4年7月2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經判決確定,業據本院函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查明,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10月26日95中分通民茂決95上易153字第14379號函附卷可稽,並據調閱本院94年度訴字第1937號 (原為本院94年度中簡字第2150號簽呈改分)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53號確認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
裁判日期:2006-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