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4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46號上 訴 人 勤毅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送達代收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庚○○、丁○○、己○○、丙○○、甲○○間請求給付股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冰芬

法 官 呂明坤法 官 蔡建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股金
裁判日期:200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