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566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林邦賢 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羅豐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94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2月31日與原告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由被告將所有台中縣○○鄉○○○段○○○○號土地出售予原告,雙方約定買賣價金為新台幣 (下同) 23,880,000元,第一期簽約款3,000,000元應於93年12月31 日給付,被告並應同時將上述土地權狀交付受委任之甲○○地政士保管,原告當場已交付面額3,000,000元、發票日為94年1月6日之支票一紙予被告,不料被告非但未同時交付土地權狀予甲○○地政士保管,事後更藉故不履行該條件而表示解除契約,顯已違約,已經原告解除系爭土地買賣契約,被告應依上述不動產買賣契約第8條第2款約定,除退還所收取之價金3,000,000元,並應賠償原告已繳納之價款3,000,000 元作違約金 (其請求返還作為簽約款之支票部分已經撤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00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將上述土地出售予原告之前,已將該筆土地以21,228,240元出售予訴外人廖淑文、林素玲,故兩造於簽立系爭土地買賣契約之際,約定:訴外人廖淑文、林素玲同意與被告解除該筆土地之買賣契約時,兩造間之土地買賣契約始繼續履行;倘如廖淑文、林素玲不願意解除契約,則被告有權解除兩造間之系爭土地買賣契約等語,並書立同意書交付所委任之地政士甲○○保管 (被告當時不知甲○○與原告為四等姻親),事後因廖淑文、林素玲不同意解除契約,被告已另於94年1月10日依同意書之約定,以電話向原告表示解除系爭土地買賣契約,被告並無違約,自無須賠償違約金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兩造於93年12月31日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由被告將所有
台中縣○○鄉○○○段○○○○號土地出售予原告,雙方約定買賣總價金為23,880,000元,第一期簽約款3,000,000元應於93年12月31日給付,被告並應同時將上述土地權狀交付受委任之甲○○地政士保管㈡原告已於93年12月31日簽約時交付面額3,000,000元、發票日為94年1月6日之支票一紙予被告。
㈢被告事後並未將系爭土地權狀交付甲○○地政士保管。
㈣訴外人廖淑文、林素玲不同意解除與被告就上述土地之買賣
契約,被告已於94年1月10日以電話向原告表示解除系爭土地買賣契約 (本院94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頁、94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第1頁參照)。
㈤兩造於94年1月10日電話通話譯文詳如附件所示 (94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第1、2頁參照)。
四、法院之判斷:本件爭執要點在於兩造於訂立系爭土地買賣契約書時,是否另簽署同意書:約定如訴外人廖淑文、林素玲同意與被告解除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時,兩造間之同一筆土地買賣契約始繼續履行;倘如廖淑文、林素玲不願意解除契約,則被告有權解除兩造間之系爭土地買賣契約等語?經查:
㈠系爭土地買賣契約書第3條「付款方法」既已明文約定:於
簽定本契約被告應將權狀交付受任地政士保管,同時由原告支付簽約款3,000,000元等語。則倘非原告知悉被告訂立系爭土地買賣契約前,已將同一筆土地出售予廖淑文、林素玲二人,並同意在廖淑文、林素玲不願解除契約時,被告有權解除與原告訂立之系爭土地買賣契約,否則,在被告尚未依約將系爭土地之權狀交付受委任之地政士保管時,原告如何願意逕行交付簽約款,被告前揭所辯,尚非無稽。
㈡另再參酌如附件所示兩造不爭執之94年1月10日電話通話內容
,被告一再向原告提及其依據兩造於93年12月31日所簽署之同意書(交由甲○○地政士保管)約定,在訴外人廖淑文、林素玲不願意解除與被告就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情況下,解除與原告所訂立之系爭土地買賣契約並無違反契約約定等情,原告並無任何表示不了解同意書之內容或否認簽署同意書交由甲○○地政士保管等情事,反而質問已經延期甚久、被告仍將系爭土地交由仲介商出售以及被告與廖淑文、林素玲等訂立買賣契約書之內容如何等事項,足見被告辯稱兩造另簽署同意書,同意被告於訴外人廖淑文、林素玲不願解除與被告間之買賣契約時,被告有權解除兩造間之系爭土地買賣契約乙節屬實。
㈢至於證人即受委任之地政士甲○○證述:兩造於訂立系爭土
地買賣契約時,如另有約定者,均於契約第12條「其他約定」欄內逐一載明,並未另外簽署同意書等語。因被告於93年12月31日訂約時並未交付系爭土地權狀予受委任之甲○○地政士保管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其與系爭土地買賣契約書第3條付款方法之約定內容已有不符,顯然兩造對於被告應於補交付土地權狀之重要事項,應另有約定,但觀看系爭土地買賣契約書第12條「其他約定」欄內,並無任何關於被告應補交權狀、何時交付等記載,證人甲○○證述:兩造如另有約定者,均於契約第12條「其他約定」欄內逐一載明等語,已與實情不符,顯見證人甲○○上開證述內容,應係基於與原告為四親等姻親情誼所為迴護之詞,尚不足採。
㈣承上所述,兩造既另簽署同意書,約定被告於訴外人廖淑文
、林素玲不願解除契約時,有權解除與原告訂立之系爭土地買賣契約等語,則被告事後因訴外人廖淑文、林素玲不願解除契約時,而於94年1月10日以電話向原告表示解除契約,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已溯及消滅,被告自無再交付系爭土地權狀予受委任之地政士保管之義務,難認為有何違約情形,原告遽以被告拒不交付土地權狀予受委任之地政士違反契約,要求被告賠償違約金3,000,000元,尚嫌無據,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無理由而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66號判決附件 (錄音光碟譯文):
原告:丙○○(以下簡稱原告)被告:乙○○(以下簡稱被告)某男:喂,吉豐?被告:喂,請問丙○○先生在家嗎?某男:好,你等一下。
被告:謝謝。
原告:喂。
被告:喂,丙○○先生,你好。
原告:你好你好。
被告:我乙○○。我先跟你報告一下,就是本來跟你約三點,因
為我們在開會,所以走不開。這樣我先叫我這邊的人先把那張三百萬元票退給你,看後續如何,好嗎?原告:你那個票不用拿過來了,彭先生你現在意思是怎樣?被告:因為現在我們股東確定要處理,就是要賣給那邊了,希望我跟你解除契約。
原告:我跟你講一下,你那塊地現在還在賣,仲介還在賣,你聽
得懂嗎?被告:現在我們是想說把票先退給你,先把你的事情解決完,後續再看如何走這樣子。
原告:你退給我,我怎麼可能給你收。
被告:沒有,我現在是說該還給你也是要還給你。
原告:你怎麼可以還我,你契約與我寫好了,怎能說還我就還我。
被告:沒有,黃先生你那天有同意書,說我這邊如果沒有處理好
,我這個票就...原告:你這個已經過期了,已經過這麼久了,你知道嗎?被告:沒有,這個時間都是你答應說要延長時間來處理這些事情,我們都有口頭說過了。
原告:對啊,你說初五又兩天,那是延長到什麼時候?被告:是啊,現在就是時間到了,我要把這件事情作一個解決。
原告:對啊,初五、初六、初七,已經過了。
被告:對啊,我初五有跟你說要延長到初七這天,你有跟我說
好,初七那天我要與你處理這件事情,你又說要延長到初十這天。
原告:我哪有跟你說。
被告:有啦,你星期五在那裡有說要延長到今天來處理。
原告:沒有,我哪有跟你說。
被告:有啦,那時候有那麼多人在那邊。
原告:彭先生,我跟你說,如果像這種情形,當初就不要跟我寫。
被告:沒有,我們那時寫也是本著誠信原則,說要寫一個但書。
原告:你這個東西,現在還在賣,你聽懂嗎?你知道嗎?被告:現在我們股東就是說這件事要...原告:你不賣就對了。
被告:就是說這邊要作一個結束,現在跟另外一邊已經說好了,
就是簽約了這樣,這邊就是要明確跟你講,沒有辦法再繼續跟你講。
原告:這樣喔,就是說這個契約算無效就是了。
被告:當初我們有寫一個但書,就是如果我們那邊無法處理,你這邊就是同意無條件解約,我把三百萬支票還你這樣。
原告:你契約是怎麼跟對方寫?被告:這個我們股東在處理,所以現在明確狀況是這樣跟你報告
,就是說契約依照先前契約精神說同意書如果我這邊協調不成,契約就解除這樣。
原告:你怎麼突然就說這樣子。
被告:這也是我們先前說好的,不是現在才跟你說這樣。
原告:沒有,你們這個仲介永春還在賣。
被告:我不知道他們要如何處理啦,所以我們這邊很有誠意,我
們這邊結束他後續如何跟你們接觸,由你們跟他們接觸比較單純。
原告:這樣你就要違約不賣就對了。
被告:沒有,我們沒有違約啦,我們先前同意書就說好了,如果
我們這邊協調不成,你這邊契約就解除,這也是本著契約精神來作的,哪有違約對不對?江小姐那邊我們也互留同意書在她那邊,我們當初都有寫合約的。
原告:江小姐那是....,我再去問我們股東看看,看他是還要不要,我再打電話給你。
被告:那這樣就麻煩你,我會叫人先拿票過去,麻煩你一下。
原告:拿票這個你不用,你先留在那邊,我看如何再打電話給你。
被告:我一定要把這件該還你的先還給你,因為我們....原告:不是,彭先生,你就算先還給我,我契約書沒有還給你
,也是沒用,這樣你聽懂嗎?你知道我的意思嗎?被告:你的錢放在我們這邊,我們就有一個壓力,錢也是要還給你,萬一把你弄丟了還是怎麼樣,我們壓力也是很大。
就是我要把錢先還給你,看後續你跟你們股東怎麼溝通,那個以後再講這樣子。我票先還給你,我這邊比較沒有壓力,不然拿這張三百萬元的票,我壓力很大。
原告:這樣喔,那你那邊是怎麼跟你談,說成這樣?被告:那邊其實就是我們股東已經跟他明確簽契約了,我們想說
不要把事情弄複雜,既然那邊我們無法解除的話,變成無法處理了,只好你這邊就要照原先跟你說的這樣,要跟你解除。
原告:這樣喔。我是說我跟你寫的,那都過期了。
被告:沒有啦,那個時候我們都有口頭跟你報告說,問你說是否
要讓我們延期,你有答應我們說....原告:我那有跟你們說那麼多天,我只有跟你們兩天而已。
被告:沒有,兩天就是一月五號延到一月七號禮拜五,我們不是
有先去找你,就有先跟你說了,禮拜五一月七日那天你說要延到禮拜一、二再說,所以我一定要先給你回消息,才不會說....。
原告:哪有,你胡亂說,都一直延,都是你在說。
被告:沒有,你有答應,我們有跟仲介,還有我們股東黃先生也
坐在那邊,大家都坐在那邊,不可能是我一個人在說。原告:彭先生,你們可能是,我問的結果,你們可能是....
(電話斷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