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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6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65號

原 告 丁○○被 告 乙○○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94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提供新台幣(下同)四萬五千元之假扣押擔保金,聲請法院假扣押查封原告所有價值億萬元以上之土地及房屋,致原告不能為移轉、買賣,受有數千萬元之損失,又因原告所有房屋被法院假扣押查封,以致房屋原承租人甲○○、丙○○分別於九十三年八月及九月解除租賃契約,原告因此受有每月數萬元之租金損失,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假扣押裁定經撤銷,被告應賠償原告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四十三萬元,及自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八十九年八月向被告借款十萬元尚未清償,故被告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假扣押被告所有之財產,並提出清償借款之本案訴訟,系爭訴訟雖經法院認定證據不足,予以判決駁回,並上訴駁回確定,惟被告聲請假扣押並提起訴訟係有憑據,並非任意聲請假扣押,且原告提出之解約證明及證人之證詞均係偽證,被告不負賠償責任。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被告以原告積欠借款一十萬元為由,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假扣押原告之財產(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六九五號),並據此聲請假扣押查封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房地(本院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一八三九號),被告嗣後提起返還借款之本案訴訟,經本院判決被告敗訴確定(台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三九0二號判決及本院九十四年度小上字第四二號裁定),被告乃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九十四年度裁全聲字第二一一號),並聲請撤回執行程序。

四、兩造所爭執之處在於被告聲請假扣押查封原告之房地,有無造成原告之損害?㈠按假扣押裁定,因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即

債權人之聲請而撤銷者,債權人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惟必債務人確因假扣押受有損害,且損害與假扣押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者,始得請求賠償。

㈡查被告於九十三年九月六日聲請本院執行處假扣押查封原告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房地,並於同日辦理提存假扣押擔保金四萬五千元,本院執行處乃於同年九月十日發函中興地政事務所囑託辦理如附表所示房地之查封登記,並於同年九月二十二日會同被告至現場查封上開房地等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一八三九號卷查明屬實。

㈢原告主張因系爭房地被查封,致承租人甲○○、丙○○解除

系爭房屋租賃契約,並提出二人之解除契約通知書為證。證人甲○○、丙○○亦到庭證稱:因為看到法院封條,所以不願繼續承租,簽有解除契約通知書云云。惟查,甲○○所簽解約通知書日期為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丙○○所簽解約通知書日期為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當時原告尚未聲請查封系爭房地,亦無法院封條存在,證人甲○○、丙○○解除租約縱使屬實,亦與本件原告聲請查封系爭房地無關,證人所述顯非實在,不足採信。是以,被告聲請假扣押系爭房地,顯與原告受有租約解除之損害間不具因果關係,原告自不得請求被告賠償租約解除所受損害。

㈣又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填補被害人所受損

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所謂所受損害是被害人所受積極損害,即因可歸責於加害人之原因事實發生,以致減少既有利益;而所謂消極損害,即被害人所失利益,指被害人本可獲得之利益,因可歸責於加害人之原告事實,以致喪失。惟所謂「所失利益」,必須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一切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故必須有客觀的確定性,若僅有取得利益之希望或可能,則無「所失利益」可言。

㈤原告另主張因系爭房地被假扣押查封,致系爭房地不能移轉

買賣,受有數千萬元之損失等語,顯係主張所失利益之損害賠償。惟原告並未提出任何預定之買賣計劃或契約,在客觀上無法確定原告將出售系爭房地,亦無法確定出售系爭房地後將因不能移轉登記受有損失。且原告主張其與第三人甲○○、丙○○就系爭房地訂有租賃契約,在租期均尚未屆滿,亦無解除租約意願之情況下,依通常情形,實難以預期原告將出售系爭房地,卻因不能移轉登記而受有損失。故原告所稱受有損失,僅屬有取得利益之可能,不在得請求損害賠償之範圍。

㈥綜上所述,原告並未因被告聲請假扣押查封而受有損害,自不得請求被告損害賠償。

五、從而,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四十三萬元,及自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蕙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05-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