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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7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65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複代理人 乙○○被 告 新大陸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程弘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等
裁判日期:2007-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