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財管字第61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蔡易紘律師
王乃民律師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當事人間請求選定遺產清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吳陣之母吳何氏朱之繼承系統表(即被繼承人吳陣之再轉繼承人繼承系統表)(如附件格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