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76號上 訴 人 誼川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丙○○上 訴 人 乙○○
戊○○己○○丁○○丙○○被 上訴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法定代理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度重訴字第176號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6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2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