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83號上訴人 戊○○被上訴人 甲○○
丁○○丙○○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度重訴字第183號確認出資興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743,7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6,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