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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重訴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04號原 告 丙0000000000訓練班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律師

康文毅律師被 告 甲○○

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續訂租賃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