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92號原 告 張樹德即祭祀公業張楊飄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沈朝江律師被 告 甲○○兼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增加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永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憲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92號裁定附表:
一、兩造當事人請查報本件兩造何時起合意調整被告二人所共同承租部分租金為新台幣 (下同)59,468 元、被告乙○○所單獨承租部分之租金為23,074元?
二、原告請查報本件台中縣豐原市○○段○○○○號土地,自66 年迄今之歷年申報地價金額為何?並請提出地政機關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原告請詳加說明本件土地有何昇降情形,並請提出相關事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