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9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易群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0,000元,應徵裁判費132,18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