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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保險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保險字第33號上 訴 人 甲○○

樓之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保險字第33號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1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貴珍

裁判日期:2006-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