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85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原告與被告大里市公所間請求給付撫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43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7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430元,尚欠新台幣6,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