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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勞訴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85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被 告 大里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周志峰律師當事人間給付撫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就本件被告何時起聘任關係人湯德舜係?又當是係本於何權限而為?有無基於雇員管理規則而進用?又被告僱用湯德舜後,有無核發「雇用」之人事令等,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撫卹金
裁判日期:2006-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