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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家聲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155號聲 請 人 乙○○

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改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正或等值郵局匯票。

二、親屬會議成員及王國雄之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學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6-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