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155號聲 請 人 乙○○ 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改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正或等值郵局匯票。 二、親屬會議成員及王國雄之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學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裁判案由:改定禁治產人監護人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6-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