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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家聲字第 2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249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書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二00六)洪法民一初字第0四號民事判決書之「生效證明書」(聲請人誤補正結婚公證書)及其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裁判日期:2006-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