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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家聲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62號聲 請 人 甲○○上列 一人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相 對 人 尉耀輝 住臺中縣上列 一人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等事件,聲請人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婚字第八三三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所載;又按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規定:「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是本件相對人應分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法定利息在內,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學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FK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三千元 │已由聲請人於第一審時支出。││ │ │ │├─────────┼────────────┼─────────────┤│本件程序費用 │0元 │ │├─────────┼────────────┼─────────────┤│ │ │應由相對人負擔一千五百元(││合 計 │三千元 │計算式:3000×1/2=1500 )││ │ │。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6-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