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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家訴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162號原 告 甲○○上當事人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出入境資料。

二、錄音帶內容之譯文。

三、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需正本)。

四、被告在大陸地區之戶政資料(如常住人口登記卡、集體戶口表、居民身份證)。

五、本件原告之請求,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有依民法一千零五十二條、九百九十七條、九百九十九條或一千零零一條規定,究屬離婚之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或不存在、撤銷婚姻關係等,原告述明未確實,應明確表明主張何種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6-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