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215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本院九十五年度家訴字第二一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以現金或郵局匯票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