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家訴字第263號上 訴 人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請求確認遺囑有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本院九十五年度家訴字第二六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參仟捌佰陸拾肆元,應徵得上訴費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