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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家訴字第 2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294號原 告 吳育佩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複 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複 代理人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剩餘財產事件,前經終結言詞辯論,茲因原告擴張訴之聲明,事實欠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四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熾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剩餘財產
裁判日期:2007-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