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375號上 訴 人 乙○○即 被 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贍養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所為九十五年度家訴字第三七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洲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