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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家訴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381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陳雪梅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具狀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應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或具狀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裁判日期:2006-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