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64號原 告 乙○○ 丙○○上二人共同 甲○○法定代理人被 告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教育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學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裁判案由:給付生活教育費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