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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家訴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64號原 告 乙○○

丙○○上二人共同 甲○○法定代理人被 告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教育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學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教育費
裁判日期:200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