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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家訴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8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因本院95年度家訴字第80號婚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裁判日期:200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