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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建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5號原 告 天大水泥製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楊鴻基 律師訴訟代理人 何美蘭 律師複 代理人 鍾薰嫺 律師被 告 年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給付工程款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06-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