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建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36號原 告 金樹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金樹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複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被 告 鼎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戰威鋼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律師被 告 甲○○ 住桃園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逾期罰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8月22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裁判案由:給付逾期罰款等
裁判日期:2007-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