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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整字第1號聲 請 人 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潘正雄律師

李郁芬律師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楊永成會計師為聲請人之公司重整檢查人。

本件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聲請重整,法院除得依公司法第284條第1項、第 2項之規定徵詢有關機關之意見外,並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就左列事項於選任後30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㈠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及資產估價。㈡依公司業務、財務、資產及生產設備之分析,是否尚有重建更生之可能。㈢公司以往業務經營之得失及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不當情形。㈣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有無虛偽不實情形。㈤聲請人為公司者,其所提重整方案之可行性。㈥其他有關重整之方案。公司法第 28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業經本院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認有選任檢查人之必要,爰依職權並參酌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選任楊永成會計師為重整檢查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45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素妃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裁判日期:200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