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智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14號原 告 丙○○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王怡堯即信丞土木包工業

兼訴訟代理人 乙00000000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3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7-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