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16號原 告 戊○○被 告 鼎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富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丁○○共 同訴訟代理人 崔君瑋律師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7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