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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智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34號原 告 丙000000000000000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簡秀如律師被 告 優壩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甲○○人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000000000號、第000000000號新型專利舉發案處分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者,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此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專利法第90條第1項及第10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以被告侵害其第198935號、第212652號新型專利為由提起本件訴訟,惟上開專利業經訴外人陳勇仁提出舉發,現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中,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3月16日 (96)智專三 (三)05053 字第09620153320號、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從而,在原告所擁有之新型專利是否存在,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本院認為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陳添喜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7-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