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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智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34號原 告 丙000000000000000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簡秀如律師被 告 優壩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即承受訴訟人 甲○○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法定代理人即承受訴訟人 丁○○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甲○○、丁○○為被告優壩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而「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此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同法第79條、第

11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優壩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在訴訟程序進行中之民國95年8 月28日經主管機關函准解散登記,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規定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依被告優壩國際科技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記載(見本院卷二第35頁),被告優壩國際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東計有甲○○、丁○○等2 人。又被告優壩國際科技有限公司迄未依法進行清算,則經本院依職權查明無訛。據此,上開股東2 人即被告優壩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清算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聲明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然因原告或前述股東2人均尚未聲明承受訴訟,為此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命其等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呂麗玉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裁判日期:2008-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