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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智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34號原 告 乙000000000000000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簡秀如律師被 告 優壩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兼法定代理 甲○○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複代理人 蘇哲科律師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王耿斌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五年度智字第三十四號損害賠償等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審查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王耿斌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98年4 月21日智院真技字第0980000212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呂麗玉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裁判日期:2009-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