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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智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34號原 告 丁000000000000000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簡秀如 律師被 告 優壩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複代理人 黃紫芝 律師

蘇哲科 律師複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專利權)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99年4月14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99年4月28日下午4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0-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