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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智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3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 律師被 告 海爾技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停止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受理新型第547354號「汽車避震器改良結構」專利之舉發案審查程序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同法第108條復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其所有之新型第547354號「汽車避震器改良結構」專利權。惟查,原告之該新型專利,業經被告於民國95年11月24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嗣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96年10月23日以(96)智專三(三)05055號審定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有專利舉發審定書在卷可憑,應認該舉發權利之行使具有正當性;惟該案尚在原告訴願程序中,尚未確定,是原告所擁有之前述新型專利權是否因上開舉發案撤銷確定,關涉本件損害賠償訴訟有無理由之認定,且經原告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而被告亦表示無意見,本院因認該等舉發案確定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裁判日期:2007-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