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39號上訴人即被告 金享車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專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8,4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