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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智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4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彥禮企業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甲○○

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長隆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智字第43號停止侵害等(專利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9-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