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51號原 告 首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律師被 告 富釧股份有限公司被 告 義誠裝訂機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甲○○ 設台中縣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文財律師複代理人 呂秀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4月1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