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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破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74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聲請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破產和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17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5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破產和解
裁判日期:2006-11-21